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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地产财税答疑—利息支付凭单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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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6-6 10:1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但银行只提供利息支付凭单,未开具发票,请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金融服务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金融机构发生相关业务需要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一种。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有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所以,利息支付凭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企业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金融机构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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