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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十九大后,我国税制改革的走向及面临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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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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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1-17 08:44: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期个税改革红利可谓是满城风雨,全国上下人人皆知,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其实早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这项改革迟迟没有出台。


    为了推进改革任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确定的税制改革任务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会议强调,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然而在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在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会议指出,新个税法将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并提高了“起征点到5000元”、设立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们回头来看个税改革的历史,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800元,但是大多都是外国人缴纳,称贵族税。从2006年至今,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2006年从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8年从1600元调整到2000元,2011年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2018年从3500调整到5000元。


    “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此次个税法的修订基于我国现有的人均收入及消费水平进行改革。由分类迈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是个税改革的重要一步,也为未来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下面说一下大家关心的房产税,房产税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


    房地产税总体思路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目前,这一工作处于设计、完善、及论证和听取意见阶段。


    房产税作为一个世界通行的税种,房地产税有四个共性的制度性安排:都会按照评估值来征税;都有一些税收优惠,如做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非常复杂,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


    参考这些共性的制度性安排,并结合中国国情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如合并整合相关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


    我国税制改革,让更多纳税人享受到新税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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