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招标方的角度看,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业企业,其最重要的决策指标就是投资成本,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哪个方案成本最低,哪个方案就是最优方案。 2、从价值链的另一端看,保证中标价格最大化又是投标方的目标,这样投招标双方将围绕价格的形成过程展开博弈,当某一投标方的某一报价水平符合招标方的预期成本时,这个报价将成为中标价。 3、决策主体的计税方法不同,其决策指标的含义也不同。对于没有抵扣需求的非经营型招标方而言,应以投标方的含税报价作为决策指标,无需进行价税分离;对于有抵扣需求的经营型招标方而言,应以投标方的不含税报价作为决策指标。 4、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不直接影响损益,但是选择不同计税方法将会影响纳税人现金流出的时间和结构,从而导致附加税费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不同计税方法的报价,对一般纳税人的业主而言,还是会影响其损益水平。 5、例:长江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某项目不含税招标控制价为108元,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附加税费率为12%。参与投标的环球建设公司和昆仑建设公司的报价分别为111元(一般计税)和103元(简易计税),均未超过长江公司的控制价,且不含税价均为100元,长江公司应当选择哪个中标? 假定,长江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A元,选择环球公司,意味着其当期纳税现金流出为(A-11)元;选择昆仑公司,意味着其当期纳税现金流出为(A-3)元。选择前者比后者节省当期纳税现金流出(A-3)-(A-11)=8元,节省附加税费8×12%=0.96元,利润和现金流量均增加0.96元。 也就是说,对于有抵扣需求的经营型业主而言,在招标时,不同的不含税价格应选择较低者,同样的不含税价格,应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者。 6、需要注意,以上结论隐含的一个前提是,招标方当期或在不远的将来销项税额要足够大,如上例中的A至少要大于或等于11元。 如果招标方销项税额不够大,如上例中的A小于或等于3元,或者存在长期留抵现象,上述结论正好相反。 7、从另一个角度看,两个不同计税方法的投标方,针对同一个项目报价时,假定其不含税成本相同,期望利润率相同,那么它们的不含税报价不会相等,一定是简易计税的不含税报价要高于一般计税的不含税报价。 也就是说5中的案例,环球建设公司和昆仑建设公司的不含税报价均为100元的假定是不成立的。 8、假定,两公司的期望利润率均为10%,环球建设公司的报价构成为:不含税成本×(1+10%),昆仑建设公司的报价构成则为:(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10%)。 由于昆仑建设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沉淀为成本,从而导致其报价水平高于环球建设公司。 9、对招标方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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