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4878|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政策]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4-5 21:20: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2-10 09:33
  • 签到天数: 158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2#
    发表于 2016-4-6 09:35:21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4-6 10:20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6-4-6 10:22:1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多谢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7-12 16:05
  • 签到天数: 109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6-4-6 11:33: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9 11:48
  • 签到天数: 113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6-4-12 16:01:39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网上找不到呢?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3-2 11:52
  • 签到天数: 100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6-6-13 14:46:51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12-25 16:17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6-11-17 10:33:20 |只看该作者
    请问:地产公司自已开发项目,4月30日前未完工,销售按老项目简易计税,经营租赁按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呢?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