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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城改项目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4-6 15:26
  • 签到天数: 49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0-8 16:0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操作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已取得城改批复,土地未开始招拍挂。现税务要求安置楼土地、开发部分土地全部从取得城改批复次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疑问1:土地使用税开始缴纳日期按城改批复日期计算,是否有相关规定?疑问2:安置楼部分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享受财税[2010]42号中的优惠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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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17 14:59
  • 签到天数: 330 天

    [LV.8]以坛为家I

    2#
    发表于 2013-10-8 16:47:29 |只看该作者
    我也想知道答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21 10:28
  • 签到天数: 18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3-10-8 19:29:29 |只看该作者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17号)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三「89」012号)的规定,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证书记载的面积进行调整。
    因此,若您企业征用的是耕地,应当根据不同的耕地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批机关,从审批机关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证书记载的面积进行调整。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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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匪兵 + 2 好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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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21 10:28
  • 签到天数: 18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13-10-8 19:42:12 |只看该作者
    安置楼部分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享受财税[2010]42号中的优惠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
    要看,你公司的这项目符不符合这个棚户区的要求:
       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4-6 15:26
  • 签到天数: 49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3-10-9 11:55:15 |只看该作者
    感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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