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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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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 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精讲讲义:第3节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2 15:24
  • 签到天数: 64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13-3-21 20:29:16 |只看该作者
    六、亏损弥补(掌握)
      【解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是补亏后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2.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 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 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 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2012年新增)
      3.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不能将筹办期作为企业损益年度。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 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2012年新增)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19 10:04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13-4-28 11:18:10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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