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002|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产权式酒店经营方式的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12 17:13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5-6 23:12: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产权式酒店的定义
      产权式酒店,是指投资者购买了酒店某一间客房的产权后,自己并不居住,而是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
      该投资回报分为两部分:一是固定的租金收入,二是浮动的年终分红。
      (二)产权式酒店投资回报的税务处理误区:
      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酒店都将平时发生的租金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将超额分红纳入税后分配事项。从表象上看,这种经营模式似乎兼具了房产租赁与投资两种性质,
      (三)产权式酒店投资回报的正确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即产权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只要酒店方转变思路,采取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就可以把协议约定的分红款转化为正常的租金费用(即浮动的租金费用,在会计上计入“预计负责”科目,从而起到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作用。
      案例分析
      红色假日酒店(甲方)与所有产权人(乙方)分别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协议,由甲方负责酒店日常的经营管理,每年按乙方购房价格(经过统计,购房总价合计900万元)的8%支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甲方实现的年度税后净利润超过了乙方购买价格的5%,则超额部分由双方平分。
      甲方2009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352万元(包括支付租金72万元,取得了正式发票),年度利润总额148万元(为简化分析,假设无任何纳税调整事项,计算结果不保留小数),全年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49万元。那么,协议约定的超额净利为148-49-900×5%=54(万元),乙方累计分得27万元。
      甲方扣缴乙方租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为:(27+72)×5.5%=5.445(万元)
      甲方扣缴乙方租赁业的房产税为: :(27+72)×12%=11.88(万元).
      甲方扣缴乙方租赁业的个人所得税:
      (27+72)×10%=9.9(万元).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红色假日酒店年初经过测算,估计年末分红额在3%(即27万元)左右,财务上应将其作为租金费用,按期平均分摊计入“预计负债”科目(只提不付)。一般情况下,预提的数额与最终支付额会存在差异,甲方应于会计期末参照年度经营成果计算出实付额,并与“预计负债”科目余额进行比较,如有差额则要据实调整(未完成超额净利就要全额冲销)。本例中甲方累计提取额与实付额没有任何出入,无需进行调整。
      企业平时计提的租金费用只能减少会计利润,并不会对预缴的所得税额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随着年度终了和经营成果的确定,这27万元也逐渐转化成一项现时的义务,即使未在预提当年支付(支付期在次年2月),由于符合确定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完全可以归属为2009年度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经过这样处理,企业年度利润以及应纳税所得额比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前减少了27万元,降至121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40万元,节约了9万元的税额支出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1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3-9 14:34
  • 签到天数: 614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2-5-7 08:05:27 |只看该作者
    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12 19:31
  • 签到天数: 10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5-7 10:48:43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28 11:20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2-5-7 12:46:3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 08:24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5#
    发表于 2012-5-7 14:03:17 |只看该作者
    值得学习!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