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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产企业关于划分甲供材的界限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4-12-26 15:04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6 15:35: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的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按这规定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甲供材成本不允许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或补交3.3%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入成本清算。针对以上观点,提出几点思考。
    一、2009年国税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其中第二十五条的第二项是这样描述的: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这句话明确了开发商自购的部分建材是可以做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细则规定,甲供材是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皖地税[1999]266曾经就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发了通知,通知中确认:无论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电气设备等均为设备,这些自采商品广泛存在于现在的地产业务中,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开发商自行发包的此类工程业务不属于应并入营业税范围内的甲供材料,而是不交营业税的设备。但是所签订的合同应该继续加以完善。至于在开发项目中所涉及的一些零星设施,如井盖、盲道设施等都可以依据本通知中所列示的对于设备及材料的解释来做为依据。其他的诸如设计及监理等应税劳务,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不需在项目所属地纳税。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及和财税[2002]117号文规定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都属于自产货物的范围,同时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符合两个条件即不属于甲供材范畴,()有资质;
     ()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但今年5月,国税总局废止了这个文,重新出台了2011年第23号公告,公告看起来似乎更宽松了,只字未提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凭着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即可去地税Dai.开建安票,但公告刚出台,具体执行起来不知地税反应如何,如果真是这样,是否像水泥之类的三大甲供材之一也可以进行一番筹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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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11:29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1-9-6 16:32:11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

    作者可以就此问题进一步发挥!整的有点晕!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2-26 14:10
  • 签到天数: 461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1-9-6 17:31:06 |只看该作者
    者可以就此问题进一步发挥!整的有点晕!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1-9-6 20:07:39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啊,呵呵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6-18 17:01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12-3-2 15:37: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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