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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讨论]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2 12:5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8-3 08:50: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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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8-3 10:01:27 |只看该作者
    谢谢 分享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2-10-17 10:4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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