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5-12-2 12:58 |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
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了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的,其支出费用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大连市地税局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被“装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费用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款,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法理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