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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转载]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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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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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2-26 20:23: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基本案情
       大连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从实务处理,税中望月还是支持第二种观点,房地产企业在现阶段各种调控手段下税负已经不断在加重了。

       法理分析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视机、电冰箱、沙发、床等家用电器和家具,通过“装饰”手段,达到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显然是对这项政策的误读。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这些被“装饰”的家电和家具该如何认定?即对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和家具,能不能认定为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和《安装工程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都不是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能在装饰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购买电器、家具的精装修行为,其实质是经过了“装饰”的一种代购行为,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装饰的同时,由装饰公司代购家电、家具的一种代理服务。
       由于这是种经过了“装饰”的代理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当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了营业税,从而掩盖了其代购的实质。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精装修的费用,不应当包括装饰公司购买电器、家具(包括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因此,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由装饰公司开具的建筑装饰业发票,不能全额作为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应从商品房销售价款和商品房装修费用中同时剔出。
    政策建议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种商品房精装修销售已经形成一种趋势,并且装修费用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购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档次越来越高,如果房地产公司采取“装饰”手段,必然会增加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难免出现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税收优惠,显然和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相适应。建议取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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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1 21:33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1-2-26 21:18: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税务局的吧!!!!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2-27 11:32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1-2-27 21:09:07 |只看该作者
    。。。那房地产企业要大量倒闭了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2-8-24 13:39
  • 签到天数: 257 天

    [LV.8]以坛为家I

    4#
    发表于 2012-2-27 14:09:03 |只看该作者
    我擦,要取消对房地产成本加计20%?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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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2-2-27 14:27: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2-5-3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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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2-2-27 15:19:45 |只看该作者
    值得收藏!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1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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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2-2-27 17:25:40 |只看该作者
    学习,挣钱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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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8#
    发表于 2012-2-27 17:56:30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9 22:06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2-5-5 10:31:5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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