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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服务指南(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费)。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抵顶工程款、贷款等债务的;
二、不动产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对房地产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服务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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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风月无边 于 2009-10-13 20:4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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