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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企业“买一赠一”无需视同销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1 21:28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9 12:4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买一赠一”无需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是企业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诸如房地产企业“买房赠空调”、“买房子送阁楼”等。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住户赠送空调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住户缴纳的售房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空调的售价,没有将空调的售价从售房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以下简称《通知》),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终于使这一焦点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风险提示

      企业注意此重大政策变化,避免纳税处理风险。当然,上述文件对买一赠一的纳税处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还有些细节问题值得商榷,比如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何具体操作呢?这一点还有待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虽然该文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作出的规定,文件的关键点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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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30 12:49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1-9 13:32:49 |只看该作者
    好,不错,以后多发点这样的信息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1-9 15:31:25 |只看该作者
    尽管有文件规定,但要看清了: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必须是销售本企业的商品,卖房赠空调不属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5 09:42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9-2-1 17:07:37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对,只有销售自己的商品可以使用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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