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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8:16: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鄙人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A酒店为一家合伙企业,共有股东8人。由于A酒店地处闹市,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对A酒店原自有临街房产进行拆除,平整该部分土地交付给由A酒店原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B房地产开发公司,由B房地产公司出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高档商住楼(共十七层),一楼为门面对外销售,二楼作为A酒店自有资产作餐厅用,三楼以上为商品房对外销售。该土地评估价约1000万元。
    请问,在这种情形下,A酒店是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换取二楼房产所有权的合作建房形式,还是A酒店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B公司共担风险、按比例分配利润的形式,如何运作才能在事先做到合理避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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