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7-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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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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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本位币
现有一家房产企业A(股东为两法人企业:甲65%和乙35%)于05年受让一块土地,分三期开发,现在在已开发完成第一期(未完全售完)。
现在因股东双方之间产生予盾,要求分家(企业内部分家为:将该项目的二期土地及一期部份未售的房产约占公司资产的65%作为股东法人企业甲的资产;将该项目的三期土地及一期部份未售的房产约占公司资产的35%作为股东法人企业乙的资产),公司内部筹划了相关方案:
相关方案:房产企业A现在股东为甲65%和乙35%,现在直接拆分成与原公司同股东同比例的两家房产企业,即房产企业C(资产占房产企业A的全部资产的65%)(股东仍为甲65%和乙35%)及房产企业D(资产占房产企业A的35%)(股东仍为甲65%和乙35%)两家房产企业。现在房产企业C中股东乙的股份比例35%转让给法人企业甲的控股子公司,房产企业D中股东甲的股份比例65%转让给法人企业乙的控股子公司(即相当于相互置换,不产生任何溢价)。
那么在该方案中原房产企业A将总资产进行拆分,拆分成同股东的同比例的房产企业C、D两企业。在该方案中是不是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来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房产企业C中股东乙的股份比例35%转让给法人企业甲的控股子公司及房产企业D中股东甲的股份比例65%转让给法人企业乙的控股子公司(即相当于股份相互置换)时,这时要不要补交税金?若要缴纳具体缴纳那些方面的税金?
麻烦各位解答,并附相关文件规定,对提供相关文件规定条款的及提供更好建议的,将奖励不少于100元金币。
谢谢各位帮忙,呵呵!
[ 本帖最后由 泡泡糖 于 2007-10-29 12:1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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