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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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由于会计与税务的规定不尽相同,在计算税收时,应严格区分,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计规定:
1998年以前,我国会计实务对借款费用除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不论开发产品是否完工),均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核算。
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通知,在“对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一节中首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产品成本”。
2000年,财政部[20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废止,股份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又规定,该准则不涉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因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这部分借款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就存在两种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计入了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则计入了财务费用。
2.税务规定: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国税发[2003]83号《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之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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