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4-12-11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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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
3 增加了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的规定
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这一规定,对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才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这次把它上升到了《条例》,提高了这一规定的法律级次。
“财税〔2003〕16号文”这样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4 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定
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而旧条例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仅是体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五条。这个不是简单的重复,将其列入《条例》范畴,不仅提高了该规定的法律级次,而且为《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
5 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新条例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变了旧条例的列举式的作法,使其表述更加严谨、规范。
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虽然只有两款(旧条例是三款),但是其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而且还有了兜底条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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