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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本版,发现对施工企业所得税方面介绍较少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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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28 21:39: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施工企业个人认为几个难点
    1.异地施工税收管理问题,比如发票怎么开,分录如何做?
    2.总包分包问题
    3.甲供材的营业税问题
    4.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主要是税收意义上的收入确认,反正大部分不是上市公司,按税收会计确认就行了,也就是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下面几个贴子主要解决4的问题,给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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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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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08-12-28 21:40:49 |只看该作者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发〔2007〕104号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以及苏州市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本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对账册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利润的施工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纳税年度终了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查实查账征收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状况,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应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应税收入的,可以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应税收入。
    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结算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收入确认应税收入,待结算后进行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1.查账征收企业征收办法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下同)小于1%的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小于1.5%的施工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预缴征收率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大于1%(含1%)的企业,以及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大于1.5%(含1.5%)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暂不实行按工程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继续依照原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后及时办理。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率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工程收入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工程收入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注册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异地从事相同的工程作业,取得的工程收入均适用相同的预缴征收率。
    兼营不同工程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工程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确定预缴征收率。
    (五)暂不按预缴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管理办法
    符合上述第(三)条有关规定可暂不实行按工程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实行警戒线预警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等预警值。对达到或超过预警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要求企业提供预警值异常的情况说明。
    具体预警指标、预警值由各市、吴中和相城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依据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自行确定。
    (六)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地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Dai.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依据规定的预缴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门临开票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异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从事异地建筑工程作业,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从事异地建筑工程作业,未提供《外管证》或提供超过有效期《外管证》的纳税人,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Dai.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1995〕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税务机关出台了新的税收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 本帖最后由 枯叶飘零 于 2008-12-28 21:51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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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08-12-28 21:54:51 |只看该作者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2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一、凡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施工所得,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等。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报市局备案,实行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

        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3.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

        4.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

        5.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

        6.纳税人的劳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

        三、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只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未将开具发票金额计入营业收入;

        (二)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开具发票,按开具发票金额计工程收入,但工程成本无真实合法凭证。

        核定办法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2000〕310号)、《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沈地税所〔2000〕311号)文件执行。

        四、各基层局要加强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企业的检查,一经发现有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要随时变更为核定所得率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

        五、对外埠施工企业,严格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并且企业在原登记地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所得税的,一律在我市的注册地地税机关缴纳所得税。

        六、对一个或多个工程项目,以项目经理部的形式进行施工,施工企业不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或以自制凭证或其它非法的凭证进行成本核算的,应就其项目经理部取得的工程收入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并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办〔1996〕216号)第二条规定,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工程建筑(施工)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七、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代管监开”发票部分营业收入的所得税管理,各基层局要按照规定使用FTP服务器传递Dai.开建安发票情况(附件1,附件2),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同时停止报送“月开具发票情况统计表”(2002年11月7日,沈阳地税信息网重要通知栏目发布)。

        八、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 本帖最后由 枯叶飘零 于 2008-12-28 2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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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24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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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2-28 22:00:16 |只看该作者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施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施工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马地税[2004]154号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为完善和规范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作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的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我市实际,现就施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证健全、能按合同项目清楚完整地核算的施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  未完工年度实现的收入应按完工进度予以确认,成本能核算清楚的按实际成本扣除,否则,按合同预算成本和完工进度确认成本,合同预算成本明显不合理的或不提供合同预算成本的,均按确认收入的85%确认成本;完工年度的项目收入、成本应以工程合同完成后竣工价款进行结算调整。



    确认的当期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确认的当期成本=当期发生的实际成本



    或确认的当期成本=合同预算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或确认的当期成本=确认的当期收入× 85%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当期收入-确认的当期成本-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纳税项目调整额



    (二)建筑劳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按工程进度收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时按竣工价款结算调整。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当期收入-当期实际成本-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纳税项目调整额



    (三)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扣除按上述方法在工程开工时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经营建筑劳务的施工企业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所列情形的,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建筑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  未完工年度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当期收入的实现,完工年度应以工程合同完成后竣工价款进行结算调整。建筑劳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工程竣工结算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竣工价款结算调整。



    建筑劳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单位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单位或个人(单独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的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收入总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三)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外地来马和外出经营建筑劳务的处理



    (一)对外地来马经营建筑劳务施工企业,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的,企业所得税可回原地申报缴纳;否则,按本通知规定在我市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施工企业到本市以外地区经营建筑劳务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其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施工企业应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的外出经营证回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并在缴销当月将外出经营所得并入企业应税所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施工企业应报送的有关涉税资料



    施工企业在接到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周内应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预算》、分包、转包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工程开工后,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双方盖章确认的施工进度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并于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报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竣工日期不同的,施工企业应提供书面报告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施工企业应于实际竣工日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工程决算报告。施工企业和税务机应于完工年度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相关帐簿、凭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五、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相关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施工企业报送的有关涉税资料,按年分户、分项目填写《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年度终了将各明细表合计数与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交纳情况核对。并存于完工年度征管资料档案中。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略)

    [ 本帖最后由 枯叶飘零 于 2008-12-28 22:06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08-12-28 22:11:43 |只看该作者

    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探讨

    跨省施工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小型施工企业,有一定资质,可以单独跨省承揽工程。它在原注册地有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但会计核算不健全,多是实行核定方式征税的小施工队、包工队。
      另一类是中型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规模都较高,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的征税方式。
      中型及以上企业跨省开展施工业务,多是以总公司(法人单位)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施工组织的部门类型有三种:
      一是总公司下属的在施工地设立的分公司,其已在施工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有较固定的营业机构,单独设账核算;二是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所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其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不是在施工地工商局办理,不单独设账核算,由分公司设账核算;三是总公司直属的临时项目经理部,其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单独设账核算,由公司设账核算。
      一、当前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依据当前,跨省施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征税方式:部分省市地税局根据企业规模及历年核算情况区别对待,对财会制度健全、核算规范的跨省施工企业,实行总分机构间企业所得税按比例分摊,就地预缴;对核算不规范的小型跨省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执行依据包括:财预〔2008〕10号文件《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二类征税方式:部分省市地税局对所有外地施工企业,无论大小,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依据是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二、当前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一类征收方式明显比第二类征收方式科学合理,它对不同规模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小型、核算不规范企业核定征收是比较合理的。但两类征税方式都存在明显的缺点和问题。
      (一)第一类征收方式在实际征纳工作中不方便操作1.纳税主体地位的不确定性。由于跨省施工企业多以项目经理部在异地组织施工,税务局按第一种方式征收所得税,就是把项目经理部视同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了。但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并没有明确项目经理部是税法规定的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一般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也不单独进行核算。因此,把项目经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和纳税主体,笔者认为不太合适,项目经理部不单独核算盈亏,所得税不应就地预缴。项目经理部只有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分支机构,才能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纳税形式的不确定性。项目经理部如果被判定为分支机构,把它作为二级分支机构,还是三级分支机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没有明确。从项目经理部的职能、法律地位、账务核算形式来看,充其量也只能是三级分支机构。而二级分支机构与三级分支机构的纳税形式,即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是有一定区别的。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笔者认为,跨省施工企业中,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在施工地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如果判定为分支机构应属于三级分支机构,无需在施工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并入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核算盈亏后,适用税法其他规定计征所得税。(2)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该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跨省施工企业中,总公司设立的直属的临时项目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能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也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的难确定性。所得税分摊比例的难确定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难以确定。因为项目经理部不单独设账核算收入成本,无经营权,没有取得收入的权利;单个项目的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分公司或公司的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也无法分开核算。因此,所得税分摊比例难以准确确定。二是出于维护地方利益,不愿意转移税源,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在计算确定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时,有可能不按实际情况计算,会把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比例定得偏低。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在计算确定分摊所得税比例时,有绝对主动权。
      (二)第二类征收方式违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原则,加重了纳税人负担现举例说明如下:甲大型国有施工企业(下称“甲公司”)在乙省承揽了几项工程,全部是设立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在施工地没有固定的营业机构,实行项目登记备案,无施工地的税务登记证,所得税历年来实行总公司汇总缴纳、查账征收。假如甲公司在2008年需要开发票收款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是2008年以前已完工的工程拖欠款,3000万元是2008年新建项目的进度款。按照乙省地税局目前规定,除流转税外,甲公司还需要按8%的应税所得率,就地预缴5000万元×8%×25%=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倘如此,则存在四个问题:
      1.对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执行核定征收政策,违反核定征收原则。“核定征收”是对建账建制不健全、核算不规范或不能正确核算盈亏的企业实行的征税办法。对本例中的甲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就属于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违反了核定征收办法的原则。
      2.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偏高。甲公司属于老国营企业,各项社会负担重,管理费用高,到外地施工,本来不可预料的额外费用就多,利润就很低,再加上这两年物价上涨严重,到工程完工时,能不赔本就已属难得。即使实行定率征收,乙省税务局核定的8%的应税所得率,也比企业实际盈利水平高出数倍,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
      3.重复征税。即使采用较低的、适当的应税所得率,对2008年前已完工的工程拖欠款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合理。因为甲公司是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已完工项目的收入是按进度报量核算的,在实际工作中,进度报量远远大于工程收款。由于完工项目的全部收入、成本都已在2 0 0 8年前入账,该完工项目产生的利润在2 0 0 8年以前已经由公司汇总缴纳过企业所得税,若再对完工项目的2 0 0 0万元拖欠款按收款金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重复征税。
      4.额外增加企业资金负担和退税麻烦。假如甲公司所有外地在建施工项目都按照乙省的办法交纳所得税,将会占用巨额企业资金。比如2008年甲公司预计收入10亿元,其中外省施工项目收入5亿元,则需要先预缴所得税5亿元×8%×25%=1000万元,而按1%的收入利润率计算,甲公司2008年利润也就是10亿元×1%=1000万元左右。这就等于让甲公司把全部利润额都拿出来预缴所得税,这让任何一个公司都承受不起。
      此外,对预缴的1000万元所得税,怎样处理入账,将来如何退税返还,都没有具体规定,有待各地税务部门制定出具体办法。
      三、关于改进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建议鉴于跨省施工企业以上两种征收所得税方式各自存在问题和缺点,笔者建议,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税成本、科学合理的原则,可采用以下措施:
      1.对核算不规范的小型跨省施工企业,可以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2.对核算规范的企业,首先,各地税务机关要互相认可、信任,坚持查账征收,尽量不搞定率征收。第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跨省施工企业,为收取2009年前完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开发票交纳流转税时,不再附加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2009年及以后的新建工程项目,实行按近三年企业平均收入利润率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总分支机构所得税按比例分摊就地预缴办法。同时,要求企业提供施工合同、甲方确认工程进度、收入成本入账情况、经审计的上年年报、经审核的上年度汇算清缴报表、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外出施工税收证明等证明资料。
      3.进一步明确各级分支机构的确认条件。比如,要求施工方必须在施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施工地单独设账核算等,以便确立纳税主体,使分支机构的资产及盈亏能与总机构区分。
      通过上述方式对跨省施工企业征收所得税,将会使纳税人省去很多繁琐的手续,为纳税人节约办税时间和成本。
      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增加税源、堵塞漏洞,提高征税效率。
      (作者单位: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财务处)

    [ 本帖最后由 枯叶飘零 于 2008-12-28 22:19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2023-3-15 10:09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1-11-23 16:32:09 |只看该作者
    记号
    粗略看了一下
    有时间好好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2-4-19 19:16:09 |只看该作者
    是个很好的学习平台,我要分享给好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13 16:02
  • 签到天数: 65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6-6-10 19:42:0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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