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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开办费,新税法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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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2-27 13:0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政策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新法实施后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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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2-25 17:0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8-12-27 21:46:51 |只看该作者
    是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08-12-27 22:01:02 |只看该作者
    才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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