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728|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增、消、营新旧条例对照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17 20:35: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国务院令第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①、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③;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④;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⑤。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⑥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⑦。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⑧: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⑨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⑩;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者注:
① 现规定为各类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
② 自来水也可采用简易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
③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适用税率也为1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④ 现规定,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免税。
⑤ 现已规定的有: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工业盐和食用盐等。
⑥ 指国家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部分货物。例如:矿砂及精矿、铜铁初级产品、原油、车用汽油、煤炭、焦炭、原木、木炭、纸、石灰、尿素产品、杀虫脒、山羊绒、鳗鱼苗、某些援外货物,等等。
⑦ 如纳税人同时欠缴增值税,则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税额。
⑧ 现规定,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付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但购、销免税货物所付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可按购入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⑨ 现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分别按收购凭证、销售发票所列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⑩ 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按规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除外。
 现规定,生产规定的某些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按此法计算纳税,如自来水,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等。
 现规定,以下项目的征收率为4%: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者和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者;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现仅限于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也可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项免税规定现已取消。
 纳税人也可放弃免税权,按规定纳税。
 现已规定免税的主要项目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规定的技术、设备、原材料,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规定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的废旧物资,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等等。
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新华社、军队的机关报刊,科学技术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专门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在民族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报刊的印刷业务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规定的电影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黄金和铂金,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民族贸易企业,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等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如定期先征后退、免税、减税或者即征即退等)。
 现关税条例已就此作出新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08年版)》第9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现规定,出口退税率按不同货物分为五档:17%、13%、11%、9%和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退税率分为4%、5%和6%三档。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税、抵税、退税的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08年版)》第87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国务院令第135号


注释: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③: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④: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⑤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⑥: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⑦。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⑧。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⑨。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⑩        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
单位        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雪茄烟
4.烟丝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40%
40%
30%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
6.酒精               



吨        
25%
15%
240元
220元
10%
5%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三、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六、鞭炮,焰火                        15%        五、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八、柴油                升        O.1元               
九、汽车轮胎                        10%        七、汽车轮胎         3%
十、摩托车                        10%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口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8%



5%


3%



5%


3%



5%


3%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编者注:
① 现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纳税。
② 现规定,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③ 现规定,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④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除按上述办法确定计税价格外,还应以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应以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⑤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除按上述办法确定计税价格外,还应以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应以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⑥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除按上述办法确定计税价格外,还应以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应以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⑦ 现关税条例已就此作出新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08年版)》第9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⑧ 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企业,可由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税消费品的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消费税税额,分月缴纳。
⑨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08年版)》第87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⑩ 此表修改后,有关税目、税率的现行规定如下:
一、卷烟先从量定额征税,每标准箱(5万支)税额标准为150元;再按销售额从价征税。从价征税时,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不包括增值税,下同)以上的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卷烟,税率为30%。
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标准)÷(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标准为每标准条进口卷烟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二)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在5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不足50元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雪茄烟的税率为25%。
三、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取复合税率:先从量定额征税,每斤或每500毫升白酒的税额标准为0.50元;再按白酒的出厂价格和20%的税率征税。
四、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包括增值税,下同)以上的,娱乐业、饮食业自制的啤酒,税额标准为每吨250元;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税额标准为每吨220元。
五、护肤护发品税目取消,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六、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减按5%的税率征税。
七、增加成品油税目,下设7个子目:
(一)汽油。无铅汽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20元,含铅汽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升0.28元。
(二)柴油。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10元。
(三)石脑油。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20元。
(四)溶剂油。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20元。
(五)润滑油。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20元。
(六)燃料油。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10元。
(七)航空煤油。税额标准为每升税额0.10元。
八、汽车轮胎的税率为3%。
九、摩托车排气量不超过250毫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超过250毫升的,税率为10%。
十、小汽车税目的子目和税率:
(一)乘用车(不超过9个座位)
1.排气量不超过1.5升的,税率为3%。
2.排气量超过1.5升,不超过2.0升的,税率为5%。
3.排气量超过2.0升,不超过2.5升的,税率为9%。
4.排气量超过2.5升,不超过3.0升的,税率为12%。
5.排气量超过3.0升,不超过4.0升的,税率为15%。
6.排气量超过4.0升的,税率为20%。
(二)中轻型商用客车(10个座位至23个座位)
税率为5%。
十一、增加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税率为10%。
十二、增加高档手表税目,税率为20%。
十三、增加游艇税目,税率为10%。
十四、增加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税率为5%。
十五、增加实木地板税目,税率为5%。
十六、航空煤油暂不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12.13 国务院令第1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①。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②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③,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④。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
形⑤。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⑥;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⑦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⑧。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⑨。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
点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税目        税率
一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交通运输业        3%
二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建筑业        3%
三        金融保险业                5%         金融保险业        5%
四        邮电通信业                3%        邮电通信业        3%
五        文化体育业                3%        文化体育业        3%
六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娱乐业        5%-20%
七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服务业        5%
八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转让无形资产        5%
九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销售不动产        5%


编者注:
①、  现规定,娱乐业中除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外,其他项目统一适用20%的税率。
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可退还已征收的营业税税款,也可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 现仅限于金融企业经营的部分转贷外汇业务。
④ 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的买入价,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格减除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可在本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照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少于本年度已纳税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本年度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个年度。
⑤ 现已规定的主要项目如下: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学杂费、保险费、税款等),以其受托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规定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有关监管费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代收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等)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具体设备的名单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邮政电信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合作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本单位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承担,并由本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本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本企业向游客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除代游客向其他单位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向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支付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其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用,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用和房租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单位、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购买住房不足5年出售者除外)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销售收入或转让收入减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单位、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销售收入或转让收入减除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物流企业统一收取价款的,以物流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除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此外,金融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没有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逾期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的营业额。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可从营业额中减除。逾期收回的已冲减营业额的应收未收保费,应计入当期的营业额。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
⑥ 现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
⑦ 现规定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⑧ 现规定,从2006年到2008年,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向境外单位支付的播映权转让费,也可免税。
⑨ 现已规定免税的主要项目有:保险公司开展某些人身保险业务的收入,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的收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电影发行单位从放映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5年以上转手交易的。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出售、出租住房,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等等,可享受一定的免税、减税待遇。
⑩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动产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和动产出租个人居住地。
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在中国境内的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的,在中国境内的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服务的,在中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监测等服务的。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或转包工程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金融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08年版)》第87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现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营业税税率为3%。



以上内容均为中国税务出版社法规信息部根据有关文件自行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执行请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的话

日前,国家相继发布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为了方便广大《税法》用户和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我们将新旧《条例》逐条进行了整理、对照。
在对照表中,左栏为旧《条例》,右栏为新《条例》,黑体与斜体文字分别为新旧《条例》内容的变化部分。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08),我们还将至今有效的历年来国家对旧《条例》部分条款的补充、修改内容进行了注释说明。
有关这三个税种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陆续出台,敬请关注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收资讯网(www.taxation.cn)。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8年12月





















出  版:        
社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18层
邮  编:100038
内容整理:庞 博 关 亮
责任编辑:庞 博
咨询电话:(010)63908863(编辑部)
      (010)63908868(税法服务部)
网  址:http://www.taxation.cn
E – mail :sffwb@taxph.com
字  数:49300字
印  张:2.75
统一书号:480117•057
工 本 价:4.00元

[ 本帖最后由 bjjoling 于 2008-12-17 20:45 编辑 ]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2-22 14:38:24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的资料,谢谢分享!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