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 外资房地产企业 | 内资房地产企业 |
时效 | 1995年8月3日——现在 | 2006年1月1日——现在 |
文号 | 国税发【1995】第153号第三条“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规定
| 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一条“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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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依据 |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20%、15%、10%、3%)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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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 税额 计算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
|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所得额-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本期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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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预缴对比 | 1、按季预征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投资收益 (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预征所得税(属于实预缴所得税)。
| 1、按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2、本期所得额=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根据文件规定,属于按实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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