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4-1-27 14:24 |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
尊敬的税官你好:
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料究竟如何认定,一直是房地产税务处理的难点,咨询了一些税务人员及查看网上的论述,总结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要是甲方购买的材料,是为甲供材料,甲方都要缴纳3.33%的建筑业营业税;另一种认为,由甲方购买,但由施工单位施工的为甲供材料,其余的由生产企业或商业企业销售同时安装的不视为甲供材料,甲方不纳材料营业税;请问实际情况中究竟哪一种认定是正确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其他所有材料、动力等。符合第七条的,不应视为甲供材料,地产公司不纳甲供营业税,而不是以甲方购买的材料是否为施工方进行施工为依据。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5273-1-1.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