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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新准则下企业的三项经费是如何计提和处理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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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3:18: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后,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据实核算,且税法规定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我想问的是,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还需要计提吗,如果不计提,如何核算?具体如何进行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核算,包括分录?
  答:(1)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也就是说,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期末补提。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项费用分别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三条规定在强调“三费”扣除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一个据实扣除的原则。这三项费用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只能以实际发生额列支;实际发生额高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就以扣除标准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超过标准的部分当期得对应纳税所得额做纳税调增处理,而教育经费超标准的这部分发生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实践中,三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设置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明细余额进行计提,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或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和扣除标准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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