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 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l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继承、房屋析产不得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二、房地产评估由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收费标准按浙价综[2000]84号文规定执行,房地产交易所不得收取评估费。
三、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另行下发。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计委、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