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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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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12-8 17:25: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
    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l)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
    )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房屋继承、房屋析产不得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二、房地产评估由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收费标准按浙价综[2000]84号文规定执行,房地产交易所不得收取评估费。

    三、上述规定自200231日起执行,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另行下发。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设厅

    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计委、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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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12-8 17:26:40 |只看该作者
    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衢价服[2002]27号)以及《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衢价服[2002]87号)文件规定: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但目前少数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将交易手续费强行转嫁给购房户,引起购房户的不满以致投诉较多。对此,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手续费的收取,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区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统一由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依据我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商品房建筑面积核定书前向开发商收取,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收费。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通知执行前已领取建筑面积核定书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时,房产交易手续费收取办法仍按我局原规定执行。  三、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的房产交易手续费财务收支情况上报我局,以便我局开展成本调查。  四、此通知从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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