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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体会三十(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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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15:51: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问题:“30、虚列劳务用工人数,偷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多范围广,视野的oldbug和阿毛网站的云中飞都有过经典的整理,这里就不狗尾续貂了。还是继续发挥自己的强项,提出房地产企业经常碰到的几个业务吧。

一、代扣个人所得税
1、文件规定
⑴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⑵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⑷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冲突,应当以后者为准。)

2、政策理解
按道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人,对于企业的影响并直接。但由于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以及为进行代扣代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规定,将企业直接同个人所得税联系了起来。虽然税收征管法中有税务机关承担追缴税款的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对于应收未收、应扣未扣同时又未报告的,的情况仍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

3、重点说明
对我们财务人员个人来说,最不利的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七条了,“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这一条,我们财务人员的责任一下子被剧烈加大了。
这也是这一篇整理的根本所在。

二、购房合同违约金的个人所得税
1、违约金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过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种类
违约金从其补偿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从其违约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
⑴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具体可以包括开发单位不交房、开发单位不配合办理按揭手续、开发单位单方面涨价等情况。

⑵ 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是开发单位逾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等缴纳的违约金。

⑶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通常包括开发单位质量问题、未履行配套等承诺产生的违约金。

3、开发单位不配合按揭解除合同违约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不过这条规定很是有问题:
⑴ 按揭的责任
现在按揭银行不再由开发单位自行指定(但是可以推荐),购房者可以自行选定按揭银行,所以按揭办理不下来的主要责任是购房者的原因,当然也不排除开发单位迟迟不备案、不确认收款等因素。但是不管怎么样,办理不成按揭手续并且开发单位支付违约金,只能说明是开发单位的责任,虽然这种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少。

⑵ 违约金的性质
前面说过,违约金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从该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违约金主要应当是赔偿性为主的,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本意来说,应当不在征收的范围之内,或者说部分不在征收的范围之内。像这种使用税法中的兜底条款来进行随意解释的,并不完全合理。
但是从开发单位的角度来说,只能按照这条文件执行。

4、其它违约金
正如前面说过的,违约金的种类有很多种,第三条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恰恰是税务总局明确要缴纳/不要缴纳的唯一的一种。因此,各地方税务局有很多依此为依据,随意扩大纳税范围,甚至连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答复中,也有扩大范围引用国税函[2006]865号的情况。
当然,例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119 号)规定,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大连在业务答复中也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按合同规定向购房者支付的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其他违约金,只能同当时税务及沟通了。

5、变通形式
针对违约金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不清楚的情况,避免企业和财务人员个人的风险,建议尽量不采用违约金的形式,而直接按照变更合同的方式给对方以补偿,例如根据延期交房的时间相应降低房价等,这样同业务本质基本幸福,同时也避免了税务上的风险。

三、优惠价格购房的个人所得税
1、文件规定
《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2、文件解读
这个文件一开始看上去很有道理,但是琢磨以后,有点问题。这项业务有两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出售环节,购房者以明显优惠的价格获得商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候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环节是无偿回租环节,虽然没有租金,但是应当按照租金纳税。
这时候再回头看一下,576号文件的规定就不那么清楚了。到底是交一遍还是两遍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似乎没有说清楚。

3、其它情况
576号文说得过于复杂,其实实务中有简单的优惠购房的业务,对于这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交纳的话如何计算,反倒是没有说清楚。

4、引申情况
针对576号文的规定,还有另外一种引申情况,举例说明会更清楚一些:
商铺原价100万元,年租金9万元。
576号文规定情况:70万出售,但开发单位无偿使用四年;
引申情况:70万出售,合同先备案,购房者现在付款,但4年后交房,在此期间开发单位可以租用或出租。这种情况下,由于购房者提前四年付款,可以作为房屋售价减少的正当理由,因此不受576号文的限制。当然,这种情况购房者有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购房者的配合。

四、拆迁补偿
1、个人拆迁补偿的种类
⑴ 城镇个人拆迁补偿
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助、搬迁补助费、临迁补助费、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奖励费、照顾及附属物补助救助补贴等;
⑵ 农村个人拆迁补偿
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等。

2、城镇个人拆迁补偿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农村个人拆迁补偿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代扣代缴手续费
1、文件规定
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⑵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第五款: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⑶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⑷ 《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1号)第二条: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
“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会计处理
根据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不应当不处理帐务,也不应当作为往来款项,而是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
作为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可以作为抵扣项目。

3、税务处理
⑴ 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对于手续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黑龙江、广州等地对于代扣代缴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也有的认为代扣代缴手续费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 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具体需要同当地税务部门联系。
⑵ 所得税
根据财行[2005]365号以及新所得税法,手续费收入不属于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应当作为企业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⑶ 个人所得税
这个是最说不清楚的,虽然前面列举了五条文件,但只是明确了储蓄机构和个人代扣两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余下的情况含糊不清,只能自行沟通了。

六、使用开具发票的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个让人无可奈何的甚至有点诡异的实务问题。
1、个人开具发票
⑴ 什么是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Dai.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开具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具发票。

⑵ 开具发票与征税
国税函[2004]1024号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也都是在征收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各种附加之后才开具发票,但是具体执行过程中代证的税率不完全一致(主要的不一致就在于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所说的各地开具发票率不一致的原因。

2、开具发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执行的政策不完全一致,主要是个人所得税随征率(附征率)不一致。虽然各省级税务部门对于基层税务部门的行为作了了明确规定,但出于争抢税源以及其他方面的考虑,这种情况还是很多。

3、实际业务1-开具发票税率不一致
⑴ 实际业务
举一个例子,假设某开发单位请个人甲进行设计工作,劳务费1万元,当地的个人所得税开具发票附征率为3%,甲在支付了300元个人所得税以后(由于对本案例讨论没有直接影响,因此不考虑营业税和其他税种)取得Dai.开的劳务发票。开发单位在收到劳务发票以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支付了1万元。

⑵ 处理意见
A、处理意见一:企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无论支付的凭据是正式税务发票还是非正式税务发票,无论是税务机关Dai.开的发票还是非Dai.开的发票,支付人均应该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B、处理意见二:税务部门的责任
由于企业没有权力甲在税务部门Dai.开发过的具体过程,无法确认甲具体缴纳税款的金额。同时,企业在收到发票的时候,通过确认其实真是有效的,可以认为家已经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了税款,因此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由于本条规定是针对的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不是未扣少扣税款,所以,对扣缴义务人未扣少扣税款的,不适用本条。
C、处理意见三:双方都有责任
其实这是一种折衷的方式,即认为企业在确认发票真是有效的同时,还应当确认该发票确实为该笔业务而开,可以通过甲开具发票时提交的手续以及缴纳税款的单据进行确认,并按照差额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道理上说,应当说差额扣缴的方式最为合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恐怕是很难的。

4、实际业务2-开具发票地不一致
虽然营业税对于劳务的纳税地点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很多Dai.开异地劳务发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带来的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比前一个问题还要复杂,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七、个人借款
1、个人借款业务
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⑵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02号修订):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是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因此无法享受财税[2008]132号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只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利息,因此以支付利息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根据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务中的可行性有多大,表示怀疑。

3、发票
个人借款利息的发票是另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目前全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大地税函[2006]9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开具发票。其他各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事实造成了个人借款利息缴纳了税金,但是取得不了发票的困难情况。

八、施工过程中补偿
开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施工噪音、建筑项目挡光、挡海景等各种原因,会发生一定的补偿费用。这种补偿同拆迁补偿不同,其原理是由于施工的过程或结果暂时或长期影响了的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产生的补偿性费用。
这种补偿从分类上说,通常不属于经营性补偿,而是属于赔偿性补偿,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应法规中没有明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很多地方税务局(例如大连、吉林等)的问题解答中,也分别单项确认了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挡光补偿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了,凭借政府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付款证明等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虽然是列举式,但是毕竟有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这样的兜底式条款,所以发生类似补偿性费用时,尽量事先同当地的税务部门沟通,避免发生损失。

九、其他情况
1、未分配利润
⑴ 2003年7月11日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
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  2003年7月11日之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长期借款不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担保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低价售房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13号)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这一条很有意思。本条针对的是企业将购置的或自建的房屋出售给职工,购置的房屋就不说了哈,这里只说开发单位将自行建造开发的房屋销售给职工的情况。本条规定了,“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但是由于建造成本与市场销售价格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这个差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好像应当要交;但是按照财税[2007] 13号,好像又不用交。总之,没有规定前还清楚一些,有了规定反倒不清楚了,一头雾水。

5、有奖销售/促销
⑴ 有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⑵ 买一赠一促销
开发单位经常以买房屋送装修、买房送空调等手段进行促销,同样的,各大商场、超市、移动公司等也进行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对于这种情况,各地税务局有的套用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还有的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的偶然所得去套(理论上,偶然所得几乎可以套上所有的所得,甚至包括亲友的馈赠所得)。前者明显随意扩大了有奖销售的范围,后者则扩大了偶然所得的范围。根据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对于在事先就知道结果的促销所得,应当不属于所规定的偶然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是,个人所得税还没有相类似的文件规定。但是,没法子,税务的嘴大,目前促销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主流观点,只能自己做工作了。

6、转让股权
⑴ 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 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由于股权这种特殊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有很多特殊的情况:
A、转让股权,资产债务全部由新股东承担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以转让收入减除原投资金额即可(不考虑C中所列出的其他因素);
B、转让股权,资产由新股东占有,负债由原有股东承担
这种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C、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问题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比较复杂,包括未分配利润结转资本、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长期借款等情况都可能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是否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⑶ 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的业务中,究竟谁是扣缴义务人?
A、被投资企业
按照通常的理解,扣缴义务人应当是被投资企业。但由于根据《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不再要求在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审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也规定了。“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被投资企业也就不再承担返还原股东的投资款的义务。况且,被投资企业也根本没有权力了解具体的转让价格。
B、股权购买方
从股权支付的程序来说,新股东应当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购买款项,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新股东应当是扣缴义务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变化可能很频繁,新股东无法完全掌握原股东的投资成本,因此如何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问题。

⑷ 收回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哪些行为不纳税
虽然一再说个人所得税是列举式征收法,但是没法子,还是先整理那些不交税更实际吧。
(一)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⑴ 独生子女补贴;
  ⑵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⑶ 托儿补助费;
  ⑷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37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5]501号)规定: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没有找到依据)
26、《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27、《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1号)第二条: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8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 其他未定事项
1、防暑降温费;
2、取暖费;
3、劳动保护费;
4、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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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2-1-5 11:33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8-12-18 12:21:25 |只看该作者
    又看到鱼兄的帖子了,多多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12-28 20:42:23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资料!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2-5 07:11:08 |只看该作者
    鱼加熊:你好!你的学习体会帖子太好了,能否把你的全部帖子都无私地奉献出来,我收藏了
    一些,可中间有连不上的,1-9,11-14,20-24,30,32,我就这些,好像不全。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2-23 21:50:19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资料!多多学习,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0 09:0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09-7-19 10:14:17 |只看该作者
    介绍的非常详细,真是好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8-3 14:57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7#
    发表于 2009-7-25 14:11:39 |只看该作者
    谢了,我也在寻找你相关体会的贴子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9-7-25 14:12:45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
    谢谢了。。。
    希望大家都能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7-3 14:05
  • 签到天数: 158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9#
    发表于 2012-6-21 20:07:28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8-28 09:48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12-6-25 09:28:23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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