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你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开发一项目涉及到合作建房问题。情形如下: 我公司只提供土地,另一合作提供建设,建成后,开发产品进行5:5分配,然后再各自进行销售,合作方是建筑施工企业。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以下简称31号文件),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更好理解我的处理方式,我假设案例如下:项目建成后,合作方共发生建设成本1200万元,合同约定,房产建成后,合作方得4000m2,剩余归房地产公司所有,当年开发完成。假如“首次分配”时,能够计算出计税成本为2800元/m2. 借:经营成本1120万[(4000)×2800=1120万] 1200-1120-66.6=13.4万元应计入房地产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此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义务吗? 对此环节的的营业税,我的处理有点把握不准,请专家帮指点一下。 由于合作方再行销售时,只能以地产公司名义对外开具开发票,假如合作方全部销售收入为3000万,我的处理如下:
贷:其他应付款 ———合作方
2254.245万元
税金:营业税及附加166.5万元,土地增值按税率2%预征,税金为60万,企业所得税(3000-1200-166.5-60)万元*33%=519.255万元,税金合计:745.755万元。 迫切请专家帮助指点!特别是双方在营业税方面,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我理解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