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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己回答,请大家看看我的道理
这部分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工资薪酬。
计算如下:
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例如:某公司聘请李某为高管,个人净得5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
①先按不含税级距查找税率:5000-2000=3000 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25)÷(1-15%)=3382.35
③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适用税率(含税级距表)为15%
3382.35×15%-125=382.35元
所以单位应为李某承担税额为382.35元,也就是相当于发给这个高管5382.35元的工资,工资表也是按5382.35元做,个人净得5000元。
正常计算应纳税个人所得税:(5382.35-2000)×15-125=382.35
借:应付职工薪酬5382.35
贷:现金5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38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请大家看看有道理吗?
[ 本帖最后由 bjjoling 于 2008-12-3 13:3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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