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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17日通知: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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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1-17 21:4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7日发出通知说,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采取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费率。

    据2008年施行的新《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及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五大要素。

    据了解,自新《劳动法》施行以来,针对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平息,赞同方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怀;反对方则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恶化,不但不能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反而会造成他们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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