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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个人代为开具劳务建筑发票涉税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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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7-25 16:59: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个人代为开具劳务建筑发票涉税问答

    问题:
    1.个人给企业开劳务类发票,企业按发票总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2.个人给企业开建筑服务、工程服务、运输、物料类的发票,企业按发票总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为开具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二、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类所得,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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