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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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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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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4-7-16 15:0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
    A企业应收B企业一笔货款金额为3万元,多次追要,B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A曾考虑过法律维权,但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放弃了。现在账款已超过4年,A决定放弃追款,请问A企业可以将放弃的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B在工商系统显示仍在持续经营中)

    解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均不再要求,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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