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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江西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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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4 15:36: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景德镇、新余、鹰潭三市为1.5%,其他区域为2%;转让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全省统一为3%;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按5%;其他类型房地产,按6%;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且超过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的,按9%。
    三、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查账征收,不得直接适用核定征收率确定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征收的,应当参照取得土地时契税缴纳资料和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土地历史成交价以及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等核定取得土地成本,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五、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起至办理项目清算申报止的期间内,每月15日前按照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确有特殊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期审核或者中止审核。中止审核的原因消失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恢复清算审核。延期、中止、恢复审核等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组织清算,并按照清算结果在30日内对税款多退少补。
    八、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确定。属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预征及清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开发情况与分期开发计划存在差异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竣工验收等情况,综合确定分期项目。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已达到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已书面通知纳税人清算的,按照之前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进行清算,其他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将清算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的,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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