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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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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专题】国税函[2008]875号为房地产企业买房送汽车、车位、商铺等促销方式松绑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08-11-13 20:34:54 |只看该作者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理解:
买一赠一的前面的“一”指本企业商品,后面的“一”不一定非得是本企业的商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3 21:47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2#
    发表于 2008-11-16 01:39:07 |只看该作者
    这外问题比较复杂,也是用于合理避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12 23:28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13#
    发表于 2008-11-22 14:29:16 |只看该作者
    对于赠送商品之类增值税还是要缴的,除非在销售合同中注明是销售带家电的房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08-11-22 22:40:21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属于混合销售,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也是不征税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08-11-23 10:00:29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与电信,移动等部门一样,赠品是不再上任何稅,只是企业的一种购进,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08-12-6 09:14:28 |只看该作者

    关于875号专题

    本人以为,买一赠一,肯定这些商品首先要是企业所拥有的,如果是企业的主营产品譬如房地产企业卖房还送房,这就是组合销售,跟商贸企业一样,确定收入,各自确定成本.如果不是企业主营产品,也是一样处理,因为文件说了要按公允价值分推确定收入,所以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但是自己拥有的也要作价确定成本.请指正.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09-2-8 10:55:18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2 12:27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8#
    发表于 2009-2-25 14:17:0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商品和产品的概念是不一样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2-5 19:45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19#
    发表于 2009-4-29 15:15:15 |只看该作者
    值税:买一赠一,赠一的货物属于动产(如电视、空调)(汽车特殊,房地产不能开发票),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并且按小规模商业4%税率。
    灵活运用的按4楼说的。或把赠一货物的价款从销售合同总的价款减除。

    营业税:买一赠一,赠一的货物属于不动产(如阁楼,车库),交营业税。
    同意这种说法。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09-5-2 00:21: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

     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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