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在某房地产企业现场服务时发现,企业所有的发票备注栏都备注了信息,并且详细到了楼栋。 我们咨询助理甚是好奇,就找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得知是企业老总去外面听了一趟课,回来后就制定了一个制度,从而出现了这样的奇葩事。 我们知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备注栏不符合要求,自然属于其中一种,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容成为企业关注的一个重点。和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均相关的是,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两个文件。 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五条“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不认真研究政策,而是道听途书、听风是雨。就如我们碰到的这个企业,其实,该企业犯了两个错误: (1)擅自扩大了备注发票的范围 上述两个文件均规定,需要备注的发票仅为建筑服务发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建筑服务进行了明确。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中,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发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发票、广告费、销售代理费等发票。 例如我们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经常出现同时为企业开发的多个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但是如果开具发票时,让我们在备注栏上填写上其中的一个项目名称,此时发票和合同不吻合,合同双方均有了虚开发票的风险。 (2)对发票备注的过细 企业取得的发票,对楼号进行了追加备注,属于备注过细。我们在做咨询时,我经常提到的一句话是,“水至清则无鱼”。且《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明确,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如果追加备注楼号是经过企业前期精心测算有意为之,那么我的佩服之情油然而生;如果是因企业不明就里、糊涂行为,则有可能导致项目清算时被迫采用直接成本法,税负是高是低只有天定。 既然如此,不如企业开票时按照规定而行,技术处理时,由我们专业的咨询团队和企业紧密配合、通过税负测算选择更加合理的分摊方式,说不定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惊喜。 行文最后,还偶尔遇到一些企业咨询,“建筑企业提供的发票备注栏内容顺序写反了,成了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票能否使用”,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税务机关之所以要求企业备注项目名称,是担心企业后期在项目间随意调配成本。 企业学习税收政策时,要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立意,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防运用时过犹不及、方能熟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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