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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公司印章的财税法风险防控之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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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2-26 14:4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印章的财税法风险防控之策

    印章不仅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也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具体载体。对一家公司而言,公章的作用勿容置疑。部分企业出现的股权纠纷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公司印章目前由谁来掌控”。尤其当企业高管被罢免后,却将企业印章拿走,会给企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下面以“前任法定代表人拿走公章该如何处理?”为例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任执行董事,乙任总经理,丙任监事。法定代表人由乙担任,公章也由乙保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乙经常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甲、丙对乙的工作很不满意,对乙的意见很大。因此,甲召集乙、丙召开临时股东会,乙无故缺席,甲和丙一致同意股东会决议:免去乙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甲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乙在三日内,将公章交回A公司,交给甲保管。乙收到股东会决议后拒绝交付公章。现在A公司没有公章什么事都做不了,去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工商局要求在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盖公章,去法院起诉,法院也要求在起诉状上盖公章。该怎么办?

    (二)相关法律依据分析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甲而不是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基于此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乙在被股东会免去总经理职务后,已不具备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意味着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人代表人的变更,虽然不产生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这并不影响新任法定代表人甲代表公司行使其法定权利。

    具体到本案,A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甲,甲有权代表A公司行使民事权利。乙虽仍是A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当乙收到A公司股东会决议后,乙已无权再代表A公司,也不应再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而,乙在被股东会罢免了总经理职务后,已不具备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A公司股东会已任命甲任法定代表人。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登记。

    2、前任法定代表人拿走印章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从民事侵权角度来看,印章是公司对外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其物权的所有权人属于公司,若无权占有印章的人控制该资产,拒不交出,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乙被免去A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拒不返还公章怎么办?

    由于公司公章被侵占,导致无法加盖公章,应如何对策,建议采用如下策略进行应对。

    第一、建议A公司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问题。即甲作为股东会选举的新任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义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状由甲签名)。

    第二、鉴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尚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甲作为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尽快以A公司的名义,通过向公安部门报案;登报;向客户、供应商、物流、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方致函等多种手段,声明或告知相关方,A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乙变更为甲,从即日起乙的签名及盖章行为不再代表A公司,并同时提供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作为证明文件,以求最大限度降低乙拒不返还公章期间给A公司带来的财务、税务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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