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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属于时点性要求还是时期性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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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6 14:18: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有无明确的时间段的问题,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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