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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期房销售期间!税源信息备案、所得税的预交比例及期间费用可否扣除问题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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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2-11-15 14:2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
    1、这三个税种,企业是否能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的备案?如果需要大厅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预缴比例是多少,也就是毛利率是多少,有无明确规定?
    3、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期间费用?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问题一答复: 一、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4.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1.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四、附报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报送 。纳税人进行信息变更、注销时,附报资料所载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免于重复报送);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进行信息变更、注销时,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免于重复报送);
    4 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出租房屋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人进行信息变更、注销时,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免于重复报送。)……
    1.1.4.2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090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四、附报资料】《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1份(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提供)
    问题二答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31号 )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问题三答复: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1、您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及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报告,具体提供资料可参考上述业务规范要求。
    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3、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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