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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房票”,税费预缴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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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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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4 09:1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房票”,税费预缴问题

    【基本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

    (2)购房者凭政府发放的“XX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支付购房款;

    (3)“房票”为政府发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贴凭证、被拆迁人可用“房票”购房,房开企业收房票后再与政府结转款项;

    (4)目前部分地区“房票”结算流程为6个月-1年,房开企业资金流入严重滞后。

    【问题】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点是收房票时点?还是收到房票结算款时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在实际取得预收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二、……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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