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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关于房企销售佣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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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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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2-8-8 11:2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房企销售佣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

    问:

    房地产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销售服务,促成客户与地产公司签约,签约后房地产公司按照销售额给第三方的销售人员发放佣金(即销售提成)。问题如下:


    1、房地产公司直接将佣金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销售公司?


    2、房地产公司将佣金转账至第三方销售公司的账户,销售公司为地产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同时第三方销售公司将佣金发放给销售人员。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第三方销售公司?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根据文件描述,个人取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并按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确认对应的扣缴义务人。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

    答复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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