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5-9-15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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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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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房开企业)在建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一部分建安置房(村民回迁)、廉租房。一部分建商品房、写字楼等。其中安置房、廉租房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村委会(不挂牌转让)。建成后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村委会。我公司是否可以与村委会签订代建房协议,只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且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表面上如此,实际上开发成本有我公司负担),建房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开具的发票抬头都是村委会下属单位-安置房指挥部(即委托方)的名称。这样我们双方是否都不用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这样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相关政策是否如下——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如果不行,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的主体是谁?我公司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节税?
请高手给予详细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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