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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可以看看这个解释
我从建设单位以清包工形式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该工程总价款为700万,其中建设单位自购原材料价款为500万,我提供清包工劳务价款为200万,请问我应按多少缴纳营业税?怎进行税务处理?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提示:财税[2006]114号只对提供的“装饰劳务”规定了可以减除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而提供“建筑劳务”还要按《细则》执行。所以你企业应当按照700万元的总价款计算缴纳营业税等。
第二问:我按700万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我的所得只有200万元,我应如何开具发票?
提示:你应按700万元开具发票的,你的收入也是700万,但你的实际收入只有200万元,其中500万元是您的施工成本,可以从你的收入中减除。因为建设单位自购材料提供给工程时,实质上是将原材料销售给你的一种行为,属于建设单位销售材料。应当缴纳增值税,这时建设单位就应当给您开具一张5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你记帐,你的实际收入还是200万,减去本企业成本费用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66地税3号坐席员-----刘美娜解答
2008年7月23日
这个解答的二显然回答甲方要缴纳增值税,我个人认为没有道理,但税法可能就是这样规定的,如乙方是包清工承包装饰工程,乙方不用缴纳甲方材料\设备的营业税,但甲方呢要缴增值税吗?税法也没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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