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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境外付汇是否须提交税完税证明凭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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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10-26 11:39: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境外付汇是否须提交税完税证明凭证




      王先生是广东省广州市某服装企业的财务人员。最近,该企业委托一家香港设计公司开展了一项服装设计业务,在办理银行付汇出境时,外汇指定银行提出王先生所在企业必须提交一份税务凭证。王先生觉得非常疑惑,香港公司的设计劳务发生地点在境外,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在境外的劳务纳税地点就不是我国境内了,为什么还要提交税务凭证呢?于是,王先生打电话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答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咨询员进一步解释道,凡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征税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申请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项:(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2)提供境外劳务的境外单位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3)付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应付境外劳务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要求提供中文范本或翻译或中文)一份;(5)税务机关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8.10.06   韦凡,林琳,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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