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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税务稽查补缴税款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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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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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5-27 09:1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务稽查补缴税款需要进行所得税专项申报和说明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至发生年度确认,滞纳金在缴纳年度确认。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部门对本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公司需要补缴一部分营业税、附加税及相对应产生的滞纳金,请问对于这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对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如何申报?
    【答复】
    一、账务处理:
    首先,因贵公司补缴的税款属于以前年度,所以对于补缴税款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其次,对于税务稽查部门要求缴纳的滞纳金,计入本年营业外支出即可,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综合以上政策,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贵公司补缴的2016年度的税款,需要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16年度计算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本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需要提醒的是,本年度确认的税收滞纳金,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注意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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