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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看个税“其他所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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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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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1 14:4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无意间看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税稽罚〔2018〕3号),见附件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我们知道,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包括共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内容。

            即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第七次修正后,修订后的新个税税法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再保留,加之之前草案已经取消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个人所得项目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

            最重要的变化是取消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该条款作为原税法的兜底条款,在过去的实践操作中,对于一些被认定为应税但不易明确归类个人所得项目的收入,财税部门通常会通过政策文件形式明确将其作为“其他所得”项目计税征税。目前“其他所得”这一项采取比例税率的方式计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本次修正后,财税部门应明确以下问题:

            (1)原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课税的收入如何处理;
            (2)未明确列举的收入是否即可认定为不征税所得;
            (3)未来出现的性质不易判定的所得收入,如何处理。尤其是当前社会生活发生着迅速的变化,新的行业新的职业不断涌现。
            有纳税人猜测,部分将并入“偶然所得”,目前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以下类型:

            (1)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
            (2)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
            (3)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我个人认为原来的10类“其他所得”(见附件二)不会全部消失,其中的部分项目,将会以合适的形式继续出现在合适的征税项目中,具体怎么样征税,要等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稿出台。

            因此企业处理原来的“其他所得”业务时,仍然应谨慎应对。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税稽罚〔2018〕3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对你单位的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2013年至2015年,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宣传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代扣代缴受赠者的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未扣缴该税款,导致2013年-2015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6537.4元。

            具体如下:
            (一)少扣缴2013年度税款32358.6元

            

            1.你单位2013年5月6日第55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茶具49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5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900×20%=980元。

            2.你单位2013年7月16日第378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床上用品9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7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900×20%=180元。

            3.你单位2013年9月6日第228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餐具包等62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9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6200×20%=1240元。

            4.你单位2013年10月23日第532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床上用品6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0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600×20%=120元。

            5.你单位2013年12月16日第2054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瓷器149193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149193×20%=29838.6元。

    (二)少扣缴2014年度税款1898.8元

            1.你单位2014年2月24日第146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购茶具4994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2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994×20%=998.8元。

            2.你单位2014年11月6日第96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购空气净化器45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1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500×20%=900元。

    (三)少扣缴2015年度税款2280元

            你单位2015年12月8日第408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购酒114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11400×20%=2280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第35目“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1.没有第2档和第3档情形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现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268.7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二】
    其他所得项目
            1.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1995〕64号)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文)
            3.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文)
            4.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

            ——《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

            8.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10.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原文链接:http://suo.im/5jsoSE
    文章来源《孙炜财税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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