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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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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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房产视同销售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进行调整
问:2006年,我公司(房地产开发)将一套成本价值200万元,销售价值为250万元的开发产品房屋转作企业固定资产办公使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要求,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但是,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结果:一种是直接将销售价减去成本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50-200);另一种是按照实际销售可以实现的利润,即将销售价减去成本和相应的税费(实际不缴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销售的话,该开发住房应该缴纳营业税为:250×5%=12.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税率和征收率分别为7%和3%):12.5×(7%+3%)=1.25(万元),因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6.25万元(250-200-12.5-1.25)。按照后一种方法,企业可以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75万元,当年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5375万元(137500×33%)。请问:到底哪一种调整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呢?
答:按照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也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文件在所得税方面规定了要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对于缴纳增值税产品来说,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而,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即需要调整的应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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