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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结算工程余款:先把欠税补上!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1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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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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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10-18 22:2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销声匿迹了近3年的某施工企业老板徐某,终于出现在吉林省通榆县地税局的工作人员面前,主动补缴了3年前所欠下的税款及滞纳金4.28万元,同时接受了县地税局作出的罚款2.9万元的处罚。

      据了解,该企业是江苏省某建筑公司所属分公司,主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与维修,并已在施工地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2006年,该企业承包了一家国有企业的综合楼工程,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同时约定采取完工时一次性结清工程价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当年10月末,工程全部竣工,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980万元,已支付800万元,尚欠余款180万元。

      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据此,该企业应在当年的11月按照980万元的结算价款,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1.75万元。可是,该企业却在实际申报后,只缴纳了28.85万元税款,对余下的2.9万元欠税,开始采取“拖延”战术。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通榆县地税局曾多次责令其限期缴纳所欠税款,但该企业却一直以工程款尚未全部支付为由,拒不缴纳欠税。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通榆县地税局按照上述规定,停止向该企业提供建筑业发票,但该企业却仍不予理睬。在此情况下,通榆县地税局于2007年1月份,决定对该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并追缴其所欠税款。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执行人员感到十分为难。经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里只有6角钱的存款,材料账余额也所剩无几,至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是少得可怜。不仅如此,企业租用的办公室早已变成了一家理发店。经多方打探得知,这家企业人员原来早已撤回了江苏老家。

      转眼到了2008年,事情才有所转机。这年5月,拖欠工程款的那家国有企业准备向徐某支付综合楼所欠剩余工程款180万元,但前提是徐某必须提供建筑业发票。

      此时,徐老板才发现,事情并不像他想象中的那样已经结束,自己还得硬着头皮继续与地税局打交道。但转念一想,距事发时都快3年了,这么长的时间,通榆县地税局肯定早已把自己欠税的那点事儿忘得一干二净了。于是,徐某便堂而皇之地来到了县地税局,要求税务机关立即为他开具发票。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3年来,县地税局竟然对该企业一直“张网以待”,对他们的建筑业发票,仍然处于跟踪停供状态。通榆县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徐某,要开具发票,必须接受补缴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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