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0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经典案例】发票虚开莫侥幸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8-8-29 09:4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一位做建材销售的亲友咨询发票之事,大意是购买方与他所在公司不发生实际交易,在隐瞒老板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向此亲友支付相应费用。且不论发票金额大小,此事件本身便已涉及虚开发票行为。这让我想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项某应祝某、周某、常某的要求,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手段取得上海四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262169.21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14568.79元。

    后祝某、周某、常某将上述发票交由各自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共计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币214568.79元。此案件于2015年2月12日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虚开金额,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为开具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相应以虚开之发票进行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的涉案单位和个人均被处以罚款和有期徒刑。这无疑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和声誉损失。

    可见,国家对于通过虚开发票以企图达到逃避税款的行为坚决治理之态度。随着税收征管的不断改革推进,想要通过此种手段来逃避税收显然是不可行的,企业想要规避此类发票税务风险,及时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是关键。

    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对涉税发票事项进行全过程管理,提前预测,及时发现,合理规划,全程监控,才是企业化解发票税务风险的合理途径。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贪一时小利做违法之事,最后却身陷囹圄,因小失大。站在企业全局把控税务风险,才是企业长久经营之秘诀!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