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公众平台《孙炜财税课堂》 作者/何老师
【摘要】:网络红包日益成为企业宣传的重要方式,发放红包却能广而告之,但个税风险不可忽视。
近年来,以微信红包为代表的网络红包呈爆发式增长,企业转变宣传模式,通过红包宣传或获取流量,实惠直直接落入消费者手中,靶向性更明确,但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逃过稽查呢?
如果商家为了引起关注而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比如支付宝的春晚红包行动,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商家为了鼓励购买行为,给消费者承诺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满额后赠送的各种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网络现金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形成的价格折扣,免于征税。
广而告之,也有成本。
【文件链接】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税总函[201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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