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孙炜财税课堂》作者/牛鲁鹏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涉及向个人支付费用。房地产企业常见的有“老客户介绍新客户”酬金、零星工程劳务费、专家培训课酬费,临时办公室租用费等等。
企业在处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时,应注意如下涉税风险:
1.应否全员全额申报的风险 企业在向其他个人支付费用时,应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业务实质,判断此笔费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的代扣代缴个税范围,如属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此处的“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经过上表对比发现,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属于代扣代缴范围,其他均应全员全额申报。
此处所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2.代扣代缴税款金额的风险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例如甘肃、内蒙古、深圳等地,陆续明确,对生产、经营性质所得,由税务局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税,例如1.5%,后期不再补征;
而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仍然应按照法定税率征税个税,对纳税人在税务局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已按固定税率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因此,企业在代扣代缴时应足额扣除,不能见到提供的发票上有代征个税的字样,就认定Wie万事大吉,避免后期带出风险并自垫税款。
因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向个人付款入账票据的风险 (1)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还应当取得由个人代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个人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4.合同签订的风险 .单位向个人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费,如果和个人约定的合同金额为税后收入,建议倒算出税前收入,否则,企业为个人承担的税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随着金税三期功能的不断完善,个税风险不断放大,企业应在新个税法案实施前,形成良好税务处理方案,方能从容应对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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