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以完工开发产品抵顶建筑企业的工程款(以下简称以房抵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值得梳理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所谓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相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销售额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可见,以房抵债在所得税上就是“视同销售”,而按照增值税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就是销售,定义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如都是根据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上不存在差异。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法规规定,以房抵债属于土地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的确认需按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但笔者认为,在商品房市场价格已存在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必要按照所规定的顺序来确认收入,直接按照市场价格来确认并无不当之处。这也许是税法对“视同销售”的定义和理解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之一。 (四)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销售不是按照购销合同税目计算贴花,而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贴花,税率为0.5‰;合同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建筑企业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需要交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减去施工成本以及相关税费,如果有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同一(四) (四)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房抵债,房地产企业转移了房屋权属,建筑企业承受了房屋权属,应为契税的纳税人,计算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案例分析 案例、甲房地产公司与其债权人乙建筑公司均在郑州市,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欠乙建筑工程款10500万元,由于资金流动性较差,无法支付到期债务。2017年8月,甲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以开发产品抵顶乙债务。假设甲公司的开发产品售价也为10500万元(售房合同中价税分离),与该开发产品有关的地价款为2000万元,开发成本3000万元,利息支出500万元(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其他开发费用200万元(包括印花税),郑州市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为10%,契税税率为3%,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20元,房产占地面积21万平方米,甲公司的开发产品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25%,乙公司的施工成本为9000万元。 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 1、增值税 甲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10500÷(1+5%)×5%=50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00×10%=50万元 3、印花税 10500÷(1+5%)×0.5‰=5万元 4、土地增值税 地价=2000万元 开发成本=3000万元 开发费用=500+(2000+3000)×5%=75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50+5=55万元 加计扣除额=(2000+3000)×20%=1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2000+3000+750+55+1000=6805万元 增值额=10000-6805=3195万元 增值率=3195÷6805=47% 应纳土地增值税=3195×30%=959万元 5、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10500÷(1+5%)-2000-3000-500-200-50-959]×25%=823万元 (二)乙公司 1、增值税 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务获得房产,表明取得了收益,需要交纳增值税,也选择简易计税。 销售收入=10500÷(1+3%)=10194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194×3%=306万元 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500万元 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需缴纳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0×10%=0万元 3、印花税 10000×0.5‰=5万元 4、契税 10000×3%=300万元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税=10000×(1-70%)×1.2%÷4=9万元 土地使用税=21×20÷4=105万元 6、企业所得税 (10194-9000-5-300-9-105)×25%=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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