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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无锡锡山地税局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建筑业甲供材料的税收管理问题
“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即甲方)自行采购并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施工项目的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含甲供材料价款)。为此,凡建设单位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的,其甲供材料的价款应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以建筑业正式发票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凭据。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供材料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试行由甲方代征代扣甲供材料税收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做好相应的代征代扣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即房开企业,下同)应于甲供材料移送至施工企业环节时,到税务机关开具甲供材料建筑业发票,并代扣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各类基金(费)。
2、建设单位应将甲供材料的原始发票附后作为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凭据以供税务机关审核之用。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原始发票上加盖“已验”章,以防重复使用。
3、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甲供材料的原始发票或甲供材料金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甲供材料的计税金额(甲供材料总价款最低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总价款的50%)。
4、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结报代扣税款,税务机关应向其开具完税凭证及代扣税证明。建设单位应将甲供材料建筑业发票的记帐联及代扣税证明中的一联一并及时交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据此进行甲供材料的财务核算;建设单位必须以建筑业正式发票进行开发成本核算,甲供材料的原始发票不得作为开发成本的入账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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